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1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12家违法企业被查获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整理发布并实名通报了10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包括成功破获的“专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件”,以下为其中五例案件详情:
典型案例1 枣庄恒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根据历史案件数据清洗发现部分企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件线索,枣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滕州分局与枣庄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即开展联合会商、联合行动。2022年6月,联合办案小组开始收网,在山东、湖南、河北、陕西、江西等省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查获枣庄恒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违法企业12家,查扣氮气瓶、暗管等作案工具一大宗,成功破获了专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案件。经查,涉事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购买氮气钢瓶,秘密铺设输气管线,通过三通与外排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连接,将氮气加入样品气体中,稀释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涉事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枣庄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此案的成功破获,充分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勤联动的巨大合力。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公安局成立“枣庄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办公室”,使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培训、联动执法等系列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形成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办机制。
典型案例2 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滨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滨城区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初步锁定问题线索。6月30日,检查组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外排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上有不明三通旁路。经查,该企业在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南侧放置两个装有气体流量调节装置的氮气瓶,经三通将氮气注入采样管线,稀释污染物浓度。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气开展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浓度高达1433 mg/m³,同期自动监测数据为38mg/m³。手工监测过程中,该企业故意断电干扰监测,且拒不恢复供电,引风机停止运行,大量炉窑烟气无组织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滨州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通过技术分析手段,成功锁定问题线索,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检查,监控人员对站房和采样管路进行排查,监测人员对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多方同时固定证据。
典型案例3 济南市莱芜区宏建新型墙体砖厂
虚假标注生产状态,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发现,济南市重点排污单位莱芜区宏建新型墙体砖厂2021年4月至8月间多次在平台标注“停产”,但平台数据显示外排废气烟温、氧含量、流量等数据均不符合“停产”情形。2021年11月2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故意在正常生产时多次标注“停产”,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在被标注的时间段内为灰色无效数据,不能如实反映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济南市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6月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研判,提升违法犯罪线索摸排、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
典型案例4 沂水县洪国建材厂
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3日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重点排污单位沂水县洪国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进站房前段,有输气管线通过三通连接至氮气瓶。经查,该企业将氮气注入采样管线,稀释污染物浓度,据第三方检测公司比对监测,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333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26mg/m³;同期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28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5mg/m³,证明存在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临沂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该企业作案手法隐蔽,现场检查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环保医生”等社会辅助执法力量,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5 禹城市嘉豪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擅自断开采样管线,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禹城市某空气质量站点二氧化硫数据持续出现异常高值,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分析研判上风向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溯源调查,发现德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禹城市嘉豪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5月20日23时,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比对监测。经查,该企业正常生产,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内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二级滤芯气室有碱液残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146mg/m³,同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为0,数据严重失真。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德州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该案是一起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查处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充分利用空气质量站点预警作用,对出现的高值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分析、排查,执法、监测、监控联动,及时发现问题,锁定违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