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20
近日,关于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的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为此,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官方答复。
关于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执行问题
问:
您好,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实施后,非甲烷总烃执行该标准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但是该标准并无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是否可以认为对厂界无组织排放无要求?或是执行该标准时,均须补充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呢?
答:
您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表3)以及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4),请参照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